铜陵市公用事业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铜陵市公用事业行业协会,英文名Tongling Public Utility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TPUI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铜陵地区从事市政公用供水、排水、城镇燃气供应及相应工程施工、检测、勘察设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执行各级政府有关市政行业的方针、政策,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协助政府实行行业管理,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愿望和要求,为会员服务,推动铜陵市公用事业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铜陵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它行政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为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白云路七号,电话及传真号码为0562-5811904,邮编:244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在国家和省、市有关社团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业务范围为:
1、研究探讨公用事业相关的发展方向、行业政策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
2、宣传贯彻公用事业有关政策法规,反映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合理诉求,提出政策建议;
3、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评先评优活动,营造诚实守信的行风;
4、开展技术咨询、技术交流、等级评定、项目评估、执(从)业培训、技能业务培训、行业调研、信息发布、咨询服务、对外交流合作等;
5、组织行业课题研究,以及行业新技术、新工艺、优质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并向各级政府部门推荐;
6、保持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传达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反映企业的建议和意见,维护和推动公用事业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7、承担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8、开展与协会宗旨相适应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一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民政局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或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 建
第四十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务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基层组织。本会党组织应在市住建局党组的领导和市住建行业综合党委的具体指导下,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党的建设,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本会党组织团结引领本会及秘书处的党员加强自身学习和建设,为贯彻本会宗旨、充分发挥本会作为政治组织和统战组织的作用而努力。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场所、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并报铜陵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铜陵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在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